人造板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申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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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板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申报细则

人造板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申报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造板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申报工作,依据《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人造板产品(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等)的企业申请产品质量国家免检资格的申报、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人造板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的受理、审查和批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造板企业免检申报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产品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免检产品目录范围;

(三)企业生产工艺稳定,具备完善的生产设备和检测手段,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合格;

(四)企业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

(五)申报产品连续稳定生产三年以上,近三年内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均为合格;

(六)申报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七)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无重大质量违法行为记录;

(八)企业具有较强的售后服务能力和完善的售后服务网络。

第五条 申报产品应当符合下列专项要求:

(一)甲醛释放量达到国家标准E1级或以上要求,并提供近一年内省级以上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二)产品静曲强度、内结合强度、吸水厚度膨胀率、握螺钉力等主要物理力学性能指标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要求;

(三)产品标识标注规范,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四)企业应建立原材料进厂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并保存完整记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免检申报:

(一)申报产品不属于免检产品目录范围的;

(二)企业近三年内有质量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三)申报产品近三年内国家或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企业存在伪造检验报告、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近三年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复印件;

(五)近一年内省级以上检验机构出具的申报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原件;

(六)申报产品执行标准文本;

(七)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近六个月);

(八)主要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清单;

(九)售后服务承诺及网络分布说明;

(十)企业近三年生产经营及质量状况报告。

第八条 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申报材料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省级质监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申报材料。

第十条 省级质监局应当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内容包括:

(一)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二)企业是否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专项要求。

第十一条 省级质监局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应当组织现场审查,核实企业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现场审查应当形成书面审查报告。

第十二条 省级质监局对初审和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应当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连同全部申报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省级质监局推荐的企业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复审合格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十五日。公示无异议的,批准颁发产品质量国家免检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免检资格的企业,应当持续保持免检条件,自觉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免检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免检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按本细则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获得免检资格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撤销其免检资格,收回免检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产品质量发生重大问题,经查属实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转让、伪造免检证书的;

(五)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不再符合免检条件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免检资格的情形。

第十七条 被撤销免检资格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国家免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一、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申报表(略)

二、人造板产品免检申报现场审查表(略)

三、人造板产品免检申报材料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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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26 08:42:21